抵押權 預告登記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他項權利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3.義務人印鑑證明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5.預告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他項權利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3.義務人印鑑證明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5.預告登記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抵押權
以土地或建物設定抵押權,雙方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個月內,應由權利人會同義務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
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屬於限制登記的一種,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